近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公布了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公告,详情如下:
2019年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2018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6号)批准征收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19.9964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埠前店社区,总面积0.1102公顷,为坑塘水面。该地块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埠前店社区,总面积0.8095公顷(水浇地0.5295公顷、旱地0.2800公顷)。该地块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三: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西朱汪社区、前朱汪社区,总面积0.7522公顷。其中:西朱汪社区土地0.6943公顷(旱地0.6220公顷、坑塘水面0.0723公顷);前朱汪社区土地0.0579公顷,为有林地。该地块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四: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前朱汪社区,总面积0.9808公顷(旱地0.9676公顷、农村道路0.0115公顷、农村宅基地(村庄)0.0017公顷)。该地块用途为商业用地。
地块五: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大岗社区、小岗社区、西朱汪社区,总面积0.9959公顷。其中:大岗社区土地0.7099公顷(果园0.0483公顷、有林地0.4953公顷、坑塘水面0.1267公顷、沟渠0.0184公顷、农村宅基地(村庄)0.0212公顷);小岗社区土地0.2650公顷(果园0.2036公顷、坑塘水面0.0430公顷、沟渠0.0184公顷);西朱汪社区土地0.0210公顷,为坑塘水面。该地块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六: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大岗社区、西朱汪社区,总面积0.5836公顷。其中:大岗社区土地0.2472公顷(旱地0.2466公顷、农村道路0.0006公顷);西朱汪社区土地0.3364公顷(旱地0.2713公顷、果园0.0645公顷、农村道路0.0006公顷)。该地块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七: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大岗社区,总面积0.6722公顷(水浇地0.6583公顷、农村道路0.0139公顷)。该地块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八: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范家沟社区、官庄社区,总面积1.7061公顷。其中:范家沟社区土地1.7034公顷(旱地1.6010公顷、农村道路0.1024公顷);官庄社区土地0.0027公顷,为公路用地。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九: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大王家湖社区,总面积0.6488公顷(水浇地0.0002公顷、旱地0.6404公顷、农村道路0.0082公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十: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马家湖社区、张家湖社区,总面积5.1856公顷。其中:马家湖社区土地0.0197公顷(旱地0.0051公顷、坑塘水面0.0146公顷);张家湖社区土地5.1659公顷(旱地4.2930公顷、果园0.8420公顷、沟渠0.0309公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十一: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张家湖社区,总面积1.1473公顷(水浇地0.4218公顷、旱地0.2801公顷、有林地0.1961公顷、农村道路0.0170公顷、坑塘水面0.1808公顷、沟渠0.0515公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十二: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马家石河社区,总面积0.7342公顷,为旱地。该地块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十三: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李家石河社区,总面积4.4943公顷(旱地1.0977公顷、有林地2.9345公顷、农村道路0.4380公顷、坑塘水面0.0241公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十四: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李家石河社区、梅家埠街道姜家墩社区,总面积0.5333公顷。其中:李家石河社区土地0.5034公顷(水浇地0.4997公顷、沟渠0.0037公顷);姜家墩社区土地0.0299公顷(旱地0.0280公顷、沟渠0.0019公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十五: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梅家埠社区,总面积0.6424公顷,为旱地。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2018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6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毕重辉;联系电话:0539-6010709。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2日
数据来源: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